重申請貴局(府、校)應督導所屬,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重申請貴局(府、校)應督導所屬,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一、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本部撤銷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