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2學年度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部分條文內容
修正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2學年度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部分條文內容
一、 112學年度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第十條第四款,對於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之說明6與7,原條文如下。
1.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得參加公開組。
2.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個人賽及團體賽前八名運動員,得參加公開組。
二、原條文誤植具備說明6與7資格之選手,得參加一"班組",修正條文如下:
1.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須參加公開組。
2.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個人賽及團體賽前八名運動員,須參加公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