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公司, 於我國舉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團體申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 洲室內暨武藝運 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新興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性體育團體於我國舉 辦經本部認定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