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
(3)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二、補助對象:
(1)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3)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
三、補助項目:
(1)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水域運動安全交流或 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
①以補助機票費、住宿費、保險費為原則
②如交流或參訪項目屬新南向國家優勢運動種類,或擬簽訂合作協定之案件,得增列 補助國外交通費
③偏遠地區、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學校,得增列補助國內交通費、國外交 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水域運動安全 交流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請依需求參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核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