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志願服務獎勵資訊
一、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 (112)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 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 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 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 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本部辦理。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 冊,於8月底前函送本部辦理;運用單位為本部所屬機 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本部彙 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