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績優體育獎學金申請事宜

112學年度績優體育獎學金申請事宜

申請資格:
一、凡自申請日前繼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已有正職工作 者),且最近一年內參加運動競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 獎學金。但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再計算團體成績,且依競賽規程所 訂錄取名次為限。

二、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四 名或個人前八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或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

三、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 世界中學運動會、青年奧運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種運動錦標賽(限奧運會、亞運會最近一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全民運、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四、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 際正式運動組織主辦之分級分齡亞運會、奧運會正式競賽種 類運動錦標賽,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 (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且曾代 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

七、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或參加其他全國大專單項運動比賽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二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

八、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

九、本市轄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及國中,參加全中運或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十、本市轄區內公私立國小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亞、奧運承認種類且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給獎之運動錦標賽最優級(或甲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

十一、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最優級(或甲組)團體 第一名或單項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總排序最優前六名,或本局核准主辦亞、奧運承認種類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團體 第一名或個人最優級組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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