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賽代表隊選手名額:(一)教練:2名為原則(二)選手:至多6名。
二、資格限制:
(一)教練:依據下列資格順序遴選。
1.須為具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國家級韻律體操運動教練證資格者或中華民國體操協會A級運動教練證資格者。
2.非中華民國國民或具中華民國體操協會B級教練資格者,得經訓輔委員會議決議,報經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定後辦理徵召。
(二)選手:介於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需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之一:
1.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各校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或承認之正式學制者)。
2.大專校院畢業學生:於2020年1月1日後,自大專校院畢業者。
3.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凡111學年度畢業並預定於112學年度進入大專校院就讀者(教育部頒布或承認之正式學制者,且需於報名截止前提供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