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運動團隊之運動種類:
(一)第一級:
1.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滑輪溜冰等十五種。但舉重及拳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請補助。
(2)團體: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2.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或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特奧)競賽種類。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奧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第三級: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奧運運動種類。
2.民俗體育活動項目。
二、運動團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縣(市)運動會、中(小)學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二)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之全國運動錦標賽,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八名。
(三)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運動團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辦之比賽。
(四)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性運動協(總)會指定,並經本部或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賽會。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運動團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之賽事為原則。